疫情期如何签订复工补充协议?
专栏:公司新闻
发布日期: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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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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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开元咨询集团研发中心针对上述问题,拟推出《疫情期间工程复工合同管理系列文章》,与同行进行交流,并为业主疫情期间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已经发生的损失。那幺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得益于全国上下的齐心协力,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全面胜利的曙光已经出现。在经过漫长的“假期”后,各行各业,各级单位都已开始复工,国内经济系统开始逐步复苏。在当前的情境下,工程咨询企业也应将重心从疫情期间的公司运营问题转向与建设工程复工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方面。

      工程复工在即,对于本次疫情是否为判定不可抗力,已无须赘述。现在应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协助业主做好疫情期间复工的合同管理工作。并且在交易关系双边锁定,专用性资产被相互套牢的是后情境下,尽可能的减少损失。为此,开元咨询集团研发中心针对上述问题,拟推出疫情期间工程复工合同管理系列文章与同行进行交流,并为业主疫情期间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疫情期间的复工势必会涉及到补充协议的签署,因此当前工程咨询工作的一个主攻方向即为对补充协议的签署提出专业的咨询建议。当然在此之前,需要给出一定的指导思想作为工作指引,从而使读者朋友在阅读本系列文章时能够轻松举一反三,以期更有效率的参与到复工期间有关补充协议的合同管理工作中。

     首先,不忘减少业主损失之初心。工程咨询企业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工程咨询工作,其最终目的是协助业主实现各类项目管理管理目标,以得兼项目管理绩效与项目绩效。本次疫情不可避免的发生,不可避免的造成损失,可避免的是损失的进一步放大。因此,疫情期间,工程咨询企业参与到补充协议工作中的初心就在于减少疫情期间业主的损失。不妨将疫情造成的业主损失界定为四类。

     已经发生的损失。如已经延误的工期,已经发生的额外成本支出等。对于这一类损失,显然要坦然接受
     将要且必然发生的损失。如疫情期复工阶段,为保证安全生产必然发生的如配置口罩、消毒液。针对这一类损失,要切实做好,防止演化为第四类损失
     必然出现但不应承担的损失。从理性经济人的视角出发,发承包双方都倾向于将第二类损失通过补充协议的签订转移给另一方(经济本能,无可厚非)。针对这一类损失,要严控,这也是降低疫情期间业主损失的主要工作点
      不应出现的损失。疫情期间,为防止建设项目交易的外部性,政府的行政干涉会加强,以实现单一交易和整个社会系统的和谐若管理不当,业主必然面临巨额的罚款甚至是停工。针对这一损失,要厘清当地的策略,同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划分

     其次,以复杂经济学理论作为理论指导。传统经济学试图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找到经济系统运行的帕累托最优,而复杂经济学则进一步放松了稳定的前提假设,将不确定性变量纳入到经济理论中。换句话说,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对于具有时间延续性特征的交易而言,其交易关系建立时双方商定的合同应兼顾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应对,从而使经济系统具有如达尔文所言“进化论”一样具有对外界的自适应性。即便外界环境有所变动,经济系统也能够自动调整为与外界相配备的状态,而无需交易参与者坐在案桌旁就出现的新情况不厌其烦,反反复复的拍桌子。


     将上述理论用于分析当前的问题就是,就复工签署的补充协议虽然针对疫情期间,但仍要考虑疫情期间的可能出现的各类不确定情况。举例而言(以下情况纯属合理预想)。如,疫情期间国家为减轻企业压力,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并影响到工程造价,那么就应在补充协议中予以考虑,以充分利用政策降低业主损失;再如,若疫情控制有了质的飞跃,则针对疫情期间的补充协议应立刻终止并执行原合同。


     最后,坚持合同精细管理之原则。管理是门艺术,虽然其内涵为稳定的经济学理论,但实践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因素,以找到最合适的管理策略。正如辩证唯物主义强调的,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样的两片叶子。因此,工程师在参与到补充协议前,一定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调研,以明确补充协议中应纳入考虑的具体因素,从而减少补充协议中的无效条款,精简补充协议文字内容,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那么要考虑哪些因素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明确项目所处的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不同的阶段考虑的问题是不同的,疫情对项目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明确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策情况。有些地方尚未明确复工指令,部分地区采取部分复工(限定复工人员),部分地区采用通过审批以及做好卫生安全措施的全面复工,不同的复工情况下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不近相同(基于对第二点即以复杂经济学理论作为理论指导,补充协议中应将有关复工的变动情况纳入进去,以尽可能降低业主的损失)3

     明确疫情开始前工程项目的情况。对于正在施工阶段的项目,还要考虑疫情发生前是否存在已经延误工期的情况,或者已经延误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还有就是在疫情爆发全国处于“假期”模式阶段中支付节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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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原合同情况。疫情对工程项目存在影响,但这个影响并不是全面的,以精细化管理为指导,必须要理清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哪些是永久性变更,哪些是阶段性变更,还有哪些无需变更。



     总而言之,基于契约理论而言,无论是不完全契约理论还是完全契约理论,都不建议交易进入到再谈判阶段,而再谈判的出现一方面就表明合同本身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这种事后的就事论事对于交易绩效的折损显而易见。从交易参与方的角度,双边锁定以及专用资产配套了的事后阶段,原本在初始签订合同时的谈判优势方会在此时会因市场竞争局势的变化而丧失之前的优势。换言之,就是双方都会将自己的风险通过补充协议转移给对方,并且在谈判力上势均力敌(未考虑外部信用评级以及长期战略合作的影响)。而疫情的存在,使得建设项目交易不得不进入到再谈判阶段,这时候如何降低损失就是业主的当务之急。


     项目管理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既要形而上者之道,也要形而下者之器,二者相辅相成。重道轻器者如纸上谈兵,好为人师;重器而轻道者如盲人摸象,不知其然。作为本系列的第一篇,我们提出了理论框架,后面我们将结合案例以及法院判例,就具体问题,如造价、风险分担、工期、赶工补偿、安全责任认定等方面展开探索,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当然大家如果有什么需要解答的针对性问题,也可留言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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