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 规范再改,正式生效,户型遭严重打击!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8-08-09
阅读量:690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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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新规出版,对公建、住宅均有较大影响。由于公建层高较高,空间较大,容易满足规范要求,而住宅设计中交通核空间紧张,按新规范实施,交通核遭严重打击! 一、风井面积急剧增大 第3.4.2条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3.4.5~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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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新规出版,对公建、住宅均有较大影响。由于公建层高较高,空间较大,容易满足规范要求,而住宅设计中交通核空间紧张,按新规范实施,交通核遭严重打击!

       一、风井面积急剧增大

       第3.4.2条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3.4.5~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二、风井位置有讲究

       第3.1.3-2条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人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需设置送风机房

       第3.3.5-4条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第3.3.5-5条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四、楼梯间开窗方式

       第3.2.1条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第3.2.2条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

       第3.2.4条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3.3.11条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五、风道材料选择

       第3.3.7条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第3.3.8条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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